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送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则:在运送工具铺位承揽事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揽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照“交通运送服务”交纳增值税。承揽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照“交通运送服务”交纳增值税。
运送工具铺位承揽事务,是指承揽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定运送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当承运人职责,然后以承揽别人运送工具铺位的方法,托付发包方实践完结相关运送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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